名称 |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6-0000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3013 |
主题分类 |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附件1:流程图
(事项编码000000000002181730-XK-036-0000)
附件2:服务指南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区域内的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0000000000000002181730-XK-036-0000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四、受理机构
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1、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3、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4、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进行了港口安全预评价,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二)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
1、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3、符合国家有关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4、落实了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八、申请材料
(一)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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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平面布置方案图,以及对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条件及安全设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等。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必须提交《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及市级以上安全监督部门的批文。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二)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港口的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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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的方案,包括项目用途、处理对象、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和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等;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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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含该专用场所的地理布局和周围50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的布局状况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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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文。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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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材料提交方式:依市港航管理局相关要求为准。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接收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7:3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18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制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申请人所在地市级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港口管理处:0311-66853615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港口管理处;通讯地址: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邮政编码:050031;联系电话:0311-66853615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法治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311-66853636
(三)信函投诉: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法治办公室;邮政编码:050031;联系电话:0311-6685363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河北省交通应急指挥中心13楼港口管理处
(二)联系电话:0311-66853615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30
(四)乘车路线:石家庄火车站乘32路公交车,在裕华路高速收费站下车。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