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3009 |
主题分类 |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附件1:流程图
(事项编码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
附件2:服务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辖区内检验登记的船舶。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XX0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及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发布)及相关法规与规范。
四、受理机构
省及市船舶检验部门。
五、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河北省辖区内检验登记的船舶方可申请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河北省船舶检验申请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方式、传真方式提交材料。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申请人所在地市级船舶检验部门及省船舶检验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检验流程图。
十一、发证时限
法定时限:检验完成合格后7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二)中止船舶检验。
十四、结果送达
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申请人所在地省及市级船舶检验部门窗口
(二)电话咨询:船舶检验处:022-86596785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船舶检验处;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联系电话:022-8659678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监督室
(二)电话投诉:022-86596555
(三)信函投诉: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5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
(二)联系电话:022-86596785。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四)乘车路线:西于庄站,859/869/5等直达。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