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25-0000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查批准服务指南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3008 |
主题分类 |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通用目录编号:000000000002181730-XK-025-0000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二、受理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大厅
地址:槐北路梦溪园8号底商(东二环与槐北路交口东行300米路南)
三、决定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四、承办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五、申请条件
(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实施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实施单位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
(三)收费公路设立的批准文件;
(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五)收费站设计图。
七、网络申请(暂无)
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hbzwfw.gov.cn/
八、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九、办理方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行政许可大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疑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申请的行政机构名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与决定
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承办科室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承办科室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科室在办理时限内完成批复文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合符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
承办科室许可结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到申请人。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听证等环节,不计入时限。
十一、收费
该项申请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行政许可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大厅
电话:0311——83033170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党办公室
电话:0311——66853957
行政许可除现场勘查环节需要音像纪录外,其余环节均需文字方式全过程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