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03-0000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3001 |
主题分类 |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附件1:流程图
(事项编码000000000002181730-XK-003-0000)
附件2:服务指南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内河通航水域内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条件审查。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0000000000000002181730-XK-003-0000 |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纪录簿中。第三十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有具有企污染物排放情况业法人资格;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纪录;限期治理进展情况;事故情况及有关纪录;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防污作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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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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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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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制订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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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方式提交材料。申请表下载地址:海事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申请人所在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当日办结。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签发审批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二)电话咨询:海事处:022-86596874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海事处;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874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监督室
(二)电话投诉:022-86596555
(三)信函投诉: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5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
(二)联系电话:022-86596874。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四)乘车路线:西于庄站,859/869/5等直达。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