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13-0000设立收费公路审批服务指南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3000 |
主题分类 |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通用目录编号:000000000002181730-XK-013-0000
一、办理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受理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大厅
地址:槐北路梦溪园8号底商(东二环与槐北路交口东行300米路南)
三、决定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四、承办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五、申请条件
(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收费公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报告;
(二)收费公路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三)收费公路车流量预测分析;
(四)收费公路收费还贷能力预测分析;
(五)地方政府关于收费公路收费站命名意见的文件;
(六)请示文件(含请示文件、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网络申请(暂无)
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八、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九、办理方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行政许可大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疑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申请的行政机构名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与决定
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承办科室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承办科室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科室在办理时限内完成批复文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合符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
承办科室许可结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到申请人。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听证等环节,不计入时限。
十一、收费
该项申请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批复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大厅
电话:0311——83033170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党办公室
电话:0311——66853957
行政许可除现场勘查环节需要音像纪录外,其余环节均需文字方式全过程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