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许可]0000000000000002181730-XK-028-0000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2998 |
主题分类 |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附件1:流程图
(事项编码000000000002181730-XK-028-0000)
附件2:服务指南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内河通航水域内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0000000000000002181730-XK-028-0000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装箱场站,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1.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2.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3.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申报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5.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止污染、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6.拟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7.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申请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
原件 |
3 |
纸质 |
||
2 |
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7 |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装箱场站,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8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三)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
原件 |
3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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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7 |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装箱场站,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8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四)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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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方式提交材料。申请表下载地址:海事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申请人所在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当日办结。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签发审批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二)电话咨询:海事处:022-86596874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海事处;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874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监督室
(二)电话投诉:022-86596555
(三)信函投诉: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5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
(二)联系电话:022-86596874。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四)乘车路线:西于庄站,859/869/5等直达。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