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29-0000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2995 |
主题分类 |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附件1:流程图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流程图
附件2: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区域内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000000000002181730-XK-029-0000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四、受理机构:河北省港航管理局航道处行政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航道处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
2.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
3.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法定资格、资质。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审核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航评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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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查原件 |
|
5 |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原件 |
核查原件 |
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航道处行政服务窗口接收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7:3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承诺时限:18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签发通航评价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航道处行政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航道处港航科:022-23538177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港航科;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天达里20号;邮编:300131;联系电话:022-23538177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省港航局法治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311-66853636
(三)信函投诉: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法治办公室;邮政编码:050031;联系电话:0311-6685363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天达里20号
(二)联系电话:022-23538177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30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