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43-0000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2994 |
主题分类 |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区域内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000000000002181730-XK-043-0000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受理机构: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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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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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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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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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属于委托安全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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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材料提交方式:依市港航管理局相关要求为准。
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接收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7:3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承诺时限:18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制发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申请人所在地市级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航运管理处:0311-66853683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航运管理处;通讯地址: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邮政编码:050031;联系电话:0311-6685368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法治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311-66853636
(三)信函投诉: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法治办公室;邮政编码:050031;联系电话:0311-6685363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河北省交通应急指挥中心13楼航运管理处
(二)联系电话:0311-66853683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30
(四)乘车路线:石家庄火车站乘32路公交车,在裕华路高速收费站下车。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