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度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1-00420 |
主题分类 | 制度文件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建设法治河北、法治交通的要求,按照《河北省“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谁执法谁普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普法责任主体)对所属工作人员以及执法对象、服务对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活动。
交通运输系统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以及服务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参照执行本制度。
“谁执法谁普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法全覆盖原则。普法责任主体要把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
(二)普法公告原则。普法责任主体要把据以履行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告。
(三)以案释法原则。普法责任主体要通过执法案例宣传法律法规。
(四)普法与执法紧密结合原则。普法责任主体要将执法过程同时作为普法过程,提高执法对象的守法意识。
第四条 普法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订五年普法规划、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
普法规划和普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普法的内容、普法对象、普法方式、普法经费等内容。
每年年终和每个季度终了时,普法责任主体要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季度)普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季度)普法工作计划。
普法责任主体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普法责任主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遇有法律法规的新制订、修订、废止、解释,普法责任主体应当在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公告。
普法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对所属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对所属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轮训一次。
遇有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发生新制订、修订、废止、解释,应当在该法律法规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在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当组织专项培训。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本系统执法工作的,应当及时开展警示培训。
普法责任主体对所属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应当注重实效,有针对性,采取灵活多用的形式。
普法责任主体对执法对象和服务对象的普法宣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以案释法方式。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向执法对象和服务对象告知执法的依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渠道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告知内容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公告执法依据、典型案例等普法材料。
通过受理网上和电话咨询、投诉、举报等方式宣传法律法规。
在行政服务窗口、基层执法站所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台或者咨询服务岗位,接受群众咨询。
在每年的12.4国家宪法日及其他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有关法律法规颁布日、活动日、纪念日等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群体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开设普法专版、专栏、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第十条 普法责任主体对执法对象和服务对象的普法宣传活动要涉及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普法责任主体的“一把手”是“谁执法谁普法”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牵头处(科)室是责任部门,要通过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并落实工作计划、定期督导通报等工作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组织、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对口部门要加强对“谁执法谁普法”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履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组织、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对口部门要将“谁执法谁普法”列入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并适时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普法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将“谁执法谁普法”经费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普法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工作实施细则,实现对普法宣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