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纪录设备配备办法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2900 |
主题分类 | 制度文件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纪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纪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纪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纪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纪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纪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纪录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机构对本地区音像纪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音像纪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音像纪录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纪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纪录设备。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纪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纪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纪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纪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纪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本级人民政府法治机构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纪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纪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纪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纪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纪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