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承诺制度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4-00571 | |
主题分类 | 制度文件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窗口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服务窗口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服务事项)的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窗口单位。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是行政服务窗口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时,对行政服务的内容、服务态度、工作规范、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服务窗口就行政服务内容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实施事项属于法定授权范围;
(二)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服务窗口就服务态度应当作出如下承诺:“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名导引、一页明白纸、一份评议卡”。
第六条 行政服务窗口就服务规范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首问负责。接受服务对象首次询问或首次办理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要对办理事项全程跟踪、协调、督办,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二)一次性告知。要将办理依据、时限、程序、需要补齐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三)一个窗口对外。要保障行政服务对象在一个窗口办结服务事项。
(四)限时办结。要公开每一项服务事项的总体办理时限,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