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救济途径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4690 | |
主题分类 | 监督方式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1、申请行政复议
如您认为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以及定州、辛集等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
如您认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厅港航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铁路管理局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
如您认为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
2、提出行政诉讼
如您向上述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上述有关单位受理您提出的行政复议且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您认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您也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