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4689 | |
主题分类 | 监督方式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一、行政许可: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4、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
5、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行政强制: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行政处罚:
1、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有权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四、行政复议:
1、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权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