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0号)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834 |
主题分类 | 行政检查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2020〕冀交复决字第30号
申请人:吴志敏,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东旺镇后营村4号,身份证号:1324**********5735。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米志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冀石交罚〔2020〕0203000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冀石交罚〔2020〕0203000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冀石交罚〔2020〕0203000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被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市区,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辖区域。二、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驾驶牌照为冀A0180C出租汽车在位于石家庄市区的石家庄火车站东广场负二层出租汽车待客区域停候,期间该出租汽车空车显示牌处于竖起待客状态,被申请人以“出租汽车经营者异地待客”为由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9月28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冀石交罚〔2020〕0203000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冀A0180C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显示经营范围为“出租汽车客运(鹿泉区行政区域)”。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经营范围为“出租汽车客运(鹿泉区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在石家庄市区从事待客活动,已超出经营范围,属于《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异地待客”。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异地待客”应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冀石交罚〔2020〕0203000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