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370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路施工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一)事项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许可事项,具体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对于设置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的申请不得予以许可。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许可事项,具体包括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利害关系人
1.涉及国道、省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利害关系人是指省交通运输部门(其负责国道省道规划相关工作)、行政许可机关的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
2.涉及县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利害关系人是指县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3.涉及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利害关系人是指负责乡道养护管理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倡导申请人申请涉路施工许可前主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一)充分认识事前征求意见的重要性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到公路改扩建、公路养护、公路产权保护和公路安全畅通等多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公路能否高效安全运行。申请人申请涉路施工许可前主动征求涉路施工许可利害关系人意见,不仅对于保障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对申请人来讲,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少走弯路,避免因工程方案与公路实际不符而出现返工。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涉路施工许可工作政策的宣传解读,将申请人申请涉路施工许可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解读。要将本通知在门户网站、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公布,广而告之。要坚持与“七五”普法工作紧密结合,把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其中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三)全面优化服务
省厅带头全面优化服务。申请人在申请涉路施工许可前主动征求省厅意见的,省厅积极回复。为方便企业办事,由省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办公地址为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主楼2楼社会事务区,办公电话0311-66635290)统一接收涉路施工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并对其给予政策指导、答疑解惑、提出完善来函的建议。省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负责将收到的征求意见函(含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函)于2日内转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进行来文登记,并转厅综合规划处办理。厅综合规划处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5日内起草回复意见并经主管厅领导签发后出具复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为企业搞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严谨回复意见,既支持涉路工程建设,又要保障公路安全和发展。省厅从涉路施工申请与国道、省道规划衔接方面提出意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从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衔接方面提出意见;养护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从与公路养护工作相衔接方面提出意见,主要包括设计和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急方案、施工组织、竣工标准、后期维护等方面。
三、申请人在申请涉路施工许可前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由许可机关履行征求意见的法定义务
(一)许可机关履行征求意见的主要依据
涉路施工许可申请人在事前已经主动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许可机关提交的,许可机关不再重复征求。对在事前未征求利害关系意见的,许可机关要认真履行征求意见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2017年,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字〔2017〕27号)规定,各地涉路施工许可事项已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划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从近3年的改革实践来看,急需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上下、左右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以保障改革成功。因此,许可机关在实施涉路施工许可中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定义务。
(二)规范工作流程
1.在规定时间内征求、反馈意见。许可机关受理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人发出征求意见函并附申请人提交的包括涉路工程设计文件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作为附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日内回复意见。许可机关征求省厅意见的,由厅办公室收文登记后,转厅公路处办理。厅公路处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起草回复意见并经主管厅领导签发后出具复函。
2.许可机关听取意见。许可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机关在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的决定。
3.救济途径。许可机关应当征求而不征求或者对征求到的合理意见不采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许可。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
对准予许可的涉路施工工程,涉及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有关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普通国道、省道的由直接管理该路段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要与被许可人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确保许可与监管无缝对接
许可机关要将涉路施工许可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负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负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告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确保许可、监管无缝对接。
(三)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单位要建立涉路施工许可工程台账,定期检查检测,督促被许可人落实养护维护义务。发现安全隐患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被许可人立即改正。
被许可人死亡或者被依法终止后,由相关承继人负责涉路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手续;没有承继人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对涉路工程设施做出有利于公路安全和畅通的处理。
五、严格责任追究
许可机关应当征求而不征求或者对征求到的合理意见不采纳,形成公路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公路安全事故、增加公路养护、改扩建不必要的投资或者给被许可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回复意见或者回复的意见不符合公路项目实际、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单位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六、其他事项
(一)确保上下联动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到县(市、区)对口部门,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建立工作网络
各级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将承办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下发,建立上下左右联动的工作网络。省厅联系人:王建华、潘璟。联系电话:0311—67693826、67693108。传真:(0311)83035719。
(三)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水利、城市道路等建设工程穿跨越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交政法〔2010〕431号)、《关于调整铁路、水利、城市道路等建设工程穿跨越国省干线公路改线工程方案与公路规划衔接意见工作流程的通知》(冀交政法〔2016〕27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