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第9号)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86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2020〕冀交复决字第9号
申请人:李彦志,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南乐乡村富康东路11号,身份证号:1323**********3218。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米志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冀石交强决〔2020〕020300014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冀石交强决〔2020〕020300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做出的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要求予以撤销该决定”。
申请人称:“冀石交强决〔2020〕020300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做出的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应当被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查处范围。二、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
经审查: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驾驶的冀AD1611出租汽车因“涉嫌出租汽车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驻地运营”,被申请人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道路运输证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仍未解除,且未提供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未提供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已超过三十日,扣押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履行解除扣押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解除对申请人的道路运输证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