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689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河北省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部门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是否依申请 |
1 | 12328交通热线服务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4〕29号):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 否 | |
2 | 发布航道通告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一条:沿海航标的设置、失常、拆除、恢复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航标动态通告。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航标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航道通告或航道通电,及时向船舶和有关单位通报航标情况及有关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十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 (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八)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九)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否 | |
3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十二条: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
否 | |
4 | 96122热线路况信息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申请服务用特服号码的报告》文号冀高办{2009}9号;《关于核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热线服务电话的批复》冀通信{2009}6号 | 否 | |
5 | 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信息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将“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否 | |
6 | 船舶名称变更公告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否 | |
7 | 船舶证书遗失补发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否 | |
8 | 船舶登记证书作废公告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否 | |
9 | 内河船员考试科目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否 | |
10 | 内河船员考试成绩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否 | |
11 |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否 | |
12 | 交通运输政策法规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否 | |
13 | 交通运输政策解读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否 | |
14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否 | |
15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 是 | |
16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 是 | |
17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报名确认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9号):全文 | 是 | |
18 | 安全生产人员教育培训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否 | |
19 | 班车、包车客运经营客运标志牌配发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 是 | |
20 |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是 | |
21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 是 | |
22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资质查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资质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
是 |
23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年度审验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纪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纪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纪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是 | |
2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业务办理(包含到期换证、遗失补发、变更、转籍、注销、注册、备案)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是 | |
2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9号)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 是 | |
26 |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第五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 是 | |
27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
是 | |
28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 否 | |
29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
是 | |
30 | 航行警告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 是 | |
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能力评估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 是 | |
3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务院2019年第51号)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务院2019年第51号)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务院2019年第51号)第二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 | |
33 |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备案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是 | |
34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纪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 否 | |
35 |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 |
是 | |
36 | 客运班车资质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依法为其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三)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四)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为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安装电子标识和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不得擅自移除电子标识、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五)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班次、客运站点、时间运行和停靠,在规定的客运站点进站上下乘客。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等外公路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班车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用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通行限速等安全控制事项。第二十四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备或者租用期限为三年以上且与其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停车场地的位置与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是 | |
3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资质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
是 | |
38 | 巡游出租汽车资质查询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