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管理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0-00504 | |
主题分类 | 财务预决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24号)文件及2010年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节约财政开支、促进作风转变,决定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车辆资产编制管理
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小汽车《指属于小轿车型、旅行车型、吉普车型的各种二十座及其以下封闭式机动车辆》定编管理制度,按照省财政厅核准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量,从严控制,不得超编制配备。
除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等特殊事项外,一般不予增加单位公务车辆编制。临时机构原由上不另行配备公务用车,由临时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由于开展专项业务需要、国家立项批准配置项目用车、国家下达专用车指标(需有正式文件)、维稳和执法工作需要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情况核定一次性车辆编制。
二、严格车辆资产配备标准
省直各单位的公务小汽车配备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内有关文件规定,不得超标申请配备用车。厅级公务小轿车控制在单价25万元以下、排气量2.0升以下;处级公务小轿车原则上控制在单价20万元以下、排气里1.8升以内。特殊情况的,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严格车辆资产购置管理
1、省直各机关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利用省预算安排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省直部门购车资金购置小汽车的,须先向省财政厅核实车辆编制后再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申请;利用其他资金购置小汽车事项须经省财政厅核准。省直其他单位购置小汽车,须经省财政厅核准。
2、省直垂管系统配备公务小汽车的,要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3、接受国家下达专用车指标购置车辆的,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时,需附有国家下达专用车指标的正式文件。
四、严格车辆资产处置管理
车辆资产处置主要指公务车辆的出售、报废、转让、调拨等变更车辆资产产权的行为。省直各单位的车辆资产处置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1、省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事项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直机关单位其他用车以及省直其他各单位的车辆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车辆资产处置收入须上缴省级国有资产收入专户。
2、车辆进行拍卖的,处置后凭借处置审批文件、拍卖成交书以及拍卖收入上缴省级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的凭证到省财政厅核销车辆资产登记。
3、车辆进行报废的,处置后后凭借处置审批文件、报废回收证明以及残值收入上缴省级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的凭证到省财政厅核销车辆资产登记。
4、省本级各部门(单位)之间调拨车辆资产的,须先经省财政厅核准接收单位的车辆编制情况,再行办理车辆调拨手续及核销车辆资产登记;跨级次调拨车辆资产的,须接收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再行办理车辆调拨手续及核销车辆资产登记。
5、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调动的,原则上不准带车到新单位,其公务用车由新单位调剂解决。
五、严格公务车辆牌照核发管理
省直各单位的购置车辆资产事项经省财政厅核准后,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及上牌照手续。接受捐赠车辆的,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须附有证明捐赠事项的文件或函。严禁公车私照。
六、严明财政纪律、强化管理举措
省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车辆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车辆资产的配备、使用和处置,这既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财政纪律要求,更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望各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各项规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