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0-00502 | |
主题分类 | 财务预决算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国发〔2008〕3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是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我省的,替代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入的资金。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分配、透明择优运作、项目绩效评价和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不作为我省经常性财政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专款专用。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交通运输部门经费、事业发展、公路新改建、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场站建设、运输管理、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等方面支出。
第七条 原由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安排的系统人员及正常公用经费、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体制切块划转各设区市、直管县,实行包干使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余转移支付资金留归省级管理,纳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预算,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在系统人员及正常公用经费、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切块划转各设区市、直管县后,相应的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也相应下放。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依据全省交通发展规划,本着科学合理,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明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和投资重点。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将留归省级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变更,应按预算编制程序和项目申报程序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项目监管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财政部门为主。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交通专项项目建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下达交通专项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交通专项项目实行分类申报制度,其中申请使用农村公路和场站建设项目资金的,须由设区市、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预算建议书,不得越级和单独申报;其他专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申报,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当年未执行完毕的专项项目预算,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预算超过两年仍未执行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已下达或者拨付的预算资金,应当按拨款渠道退回,退回资金仍作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职权分工,做好专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工作,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周。
第十六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挪用、滞留转移支付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