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延续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厅财务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2-00014 |
主题分类 | 财务规章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经省政府批准,继续在我省实施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
二、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三、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享受ETC优惠政策。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收费系统调整、办理月票和ETC卡等各项相关工作,确保该项政策平稳实施。
五、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以任何形式制订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