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我省解读《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厅财务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9-01319 |
主题分类 | 财务规章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11月4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现将《通知》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要求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维护公平规范的收费公路收费秩序,减少拥堵,便利群众,各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清理规范自行出台实施的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为什么要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要求,对我省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费范围之外出台实施的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二是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三是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对这些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三、规范后有哪些减免政策
一是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区、市)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
二是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三是对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享受ETC优惠政策。
四、《通知》执行前后有什么变化
一是对客运班线车辆仅采取月票制,享受计费额50%优惠政策,优惠副度与现行政策一致。
二是对在我省收费公路行驶的“集装箱运输车辆”享受计费额30%优惠政策范围调整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副度与现行政策一致。
五、对今后出台减免政策有何规定
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制订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六、对进出我省秦皇岛港、唐山港京唐港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黄骅港和石家庄内陆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情况
对进出我省秦皇岛港、唐山港京唐港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黄骅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和进出石家庄内陆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享受计费额50%的优惠政策,已于2018年10月31到期,此后统一执行对在我省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七、《通知》有效期为多久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刘练 韦红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