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0-00302 |
主题分类 | 财务规章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交财发〔2010〕 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 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各预算单位实际情况,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交通运输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内,按照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按形成时间,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各单位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各单位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结转资金包括各单位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应于8月底前,将项目支出调整情况的建议报部,待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单位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部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结余资金是指各单位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部核定的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由部按以下原则统筹安排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
对车辆购置税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由部统筹安排使用;其他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由预算单位统筹安排在下一个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由部统筹安排使用。
各单位应于收到部结余资金核定批复后30日内,将由部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库。
第十五条各单位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部批复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于8月底前将调整情况的建议报部,待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应上交的结余资金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库。各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批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单位执行中新增重要支出的建议,于8月底前报部审批。
第十八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者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部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其财政拨款预算。
如无特殊情况,部对其申请追加财政拨款的预算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部将直接调减其单位预算。
各单位应在收到部调减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库。
第二十条对各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及部统筹安排结余资金情况,部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阶段,各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准备阶段。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结余资金确认数,下达结转资金、结余资金确认数、部统筹结余资金分配数。
(二)“一上”预算编制阶段。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部批复的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确认数和部下达的统筹结余资金分配数,提出本单位统筹使用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部。
(三)“一下”控制数批复阶段。部结合各单位累积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及当年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对各单位“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批;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批复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各单位。
(四)“二上”预算编制阶段。各单位根据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数,编制“二上”预算。同时,对当年年底结转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随单位“二上”预算报部。因结合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需对下年项目财政拨款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部商财政部同意后调减“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编制“二上”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巳实际形成和部确认批准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2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以当年下发的格式为准)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部。
第二十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各单位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下年1月15日之前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部将于4月底前将结转和结余资金审核意见通知各单位。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转资金数额与审核确认的结转资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将责成其进行纠正,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