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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索引号 000218173/2022-00330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6 11:02信息来源:省财政厅访问量:?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现将《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6日

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河北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精神,持续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推进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我省实际为根本,以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进一步促进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打造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采购、规范采购、信息采购、依法采购”的名牌。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清理各类阻碍营商环境的壁垒门槛

1.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范围包括2020年1月以来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2.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通过划分供应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清理范围包括2020年1月以来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上述两个事项的清理程序为:?采购人100%自查和清理,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不少于10个项目(不足10个项目的,全部抽查),并结合自查情况,形成情况报告;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清理报告。

省级预算部门汇总本部门自查情况后形成自查报告,并于2022年5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电子版(报送文件名称为“**部门政府采购专项清理报告”)报送至邮箱hbzfcgjg@163.com,纸质版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号政府采购处监管组,0311-66650931。?逾期未报送的,将予以通报。

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自查及抽查情况后形成清理报告,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电子版(报送文件名称为“**市政府采购专项清理报告”)报送至邮箱hbzfcgjg@163.com,纸质版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号政府采购处监管组,0311-66650931。逾期未报送的,将予以通报。

(二)简化健全政府采购程序机制

1.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加大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形式,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承诺函应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对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责任单位: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建立供应商权益补偿和联合惩戒机制

1.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严格要求采购人依法依内控开展采购活动,针对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合同样本中明确相应条款,同时各级预算部门应完善内控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应当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严格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责任单位: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坚定政治站位,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全省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升政府采购领域各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加强组织协调,精准把握政策。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当事人多、行业广、数量大,需要协同工作,共同推进。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将任务明确到具体人,同时,要将相关政策学懂弄通,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底,落实到位。各级采购人要根据通知要求完善修订内控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协助采购人编制好采购文件。

(三)强化政策宣传,总结经验做法。各单位要将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与政府采购、日常监督、专项考核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予以推广,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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