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 ||
发布机构 | 法制司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3-00469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主题词 |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作出修改,取消了“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了“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的罚款”。此外,依据近两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调整,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