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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解读
发布机构 法制司 索引号 000218173/2022-0034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6 主题词

【转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9 08:33信息来源:法制司访问量:?字体 :[ 大 ][ 中 ][ 小 ]

日前,我部公布了全面修订后的《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改背景

原《规则》于201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和训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航空器运行范围日益扩大、环境日趋复杂,对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民航组织也就此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强化对飞行签派员资质和训练的管理,有必要结合行业需求和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对《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的资格要求。一方面,从安全和学历门槛上提高要求,将执照申请人的最低学历由专科提升为大学本科;结合国际民航组织《签派员训练手册》、《基于胜任能力的签派员训练和评估》等要求,将获取执照的训练时间要求从800小时提升至1000小时、具备相关经验情况下由200小时提升至500小时,以强化学员在系统工程、风险控制、签派实践应用、空地协作等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放宽执照申请考试相关要求,便利相对人申请执照,删除训练课程成绩即结业证书的2年有效期限制,结业证书长期有效;允许在校学生完成相应培训后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大幅缩短企业内部职业培训周期和成本;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由24个日历月延长为36个日历月,并完善补考的相关限制,便于申请人参加考试。

(二)增加了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力和责任内容。明确执照持有人满足相关训练、经历、资格等要求并经航空企业授权,可以在飞行签派部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同时明确了不得行使执照权力的情形,包括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未通过局方组织的定期检查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坚守安全底线。

(三)完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管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了训练机构人员、教学设施设备、训练课程、训练手册以及质量控制等要求,完善了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知识点,对相关指标进行了量化或规范。同时,将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由2年修改为5年,降低企业申请成本。

(四)修订监督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强化对于失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引导行业加强飞行签派员诚实守信、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设。规定了对违规行使执照权力、出现考试禁止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相关政策文件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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