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解读 | ||
发布机构 | 水运局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38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主题词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托运的物品清单。水路旅客运输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直接影响到旅客运输安全。既有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或限制携带及托运物品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和《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两个部分。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枪支和子弹类,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高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危害船舶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共七大类。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有条件携带的物品,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禁止携带但可有条件托运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因客船技术状况认为不宜携带或托运并对外公布的物品等五大类。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贯落实,督促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提醒旅客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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