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6-03867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发[2016]48号,以下简称《清单》),公布了我省涉企收费事项、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涉企罚没事项。现将《清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目的
一是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二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创造力;三是加强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清单》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收费事项,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58项,其中交通运输部分4项)、政府性基金(共24项,不涉及我厅事项);第二部分为涉企省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共100项,其中交通运输部分4项);第三部分为罚没事项(共3961项,其中交通运输部分92项)。
(二)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2、船舶登记费;
3、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4、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三)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4项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分别是:
1、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2、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四)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92项涉企罚没事项分别是: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3、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4、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5、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的处罚;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7、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8、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9、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10、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的处罚;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8、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19、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20、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21、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牟取中标或投标人未中标的处罚;
2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未中标的处罚;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2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27、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2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2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处罚;
30、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处罚;
3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
32、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33、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罚;
3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罚;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罚;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1000千克的处罚;
3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3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37、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38、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39、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40、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42、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4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45、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6、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7、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48、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中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49、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处罚;
50、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
51、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52、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5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54、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55、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5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57、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5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59、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60、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61、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62、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63、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64、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65、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66、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6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68、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7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纪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纪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7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7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7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75、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的处罚;
7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7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7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7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8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8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8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8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8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8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8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87、不满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按照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不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按照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88、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处罚;
89、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90、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91、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行为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处罚;
92、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三、关于落实清单的要求
一是要做好宣传解读,为清单发布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要抓紧就清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研究制订配套政策,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良好环境;三是对清单涉及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四是要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清单编制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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