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汛避险国道省道检修抢修和转移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厅政策法规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4-00238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级别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防汛避险国道省道检修抢修和转移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5日
河北省防汛避险国道省道检修抢修和
转移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道省道防汛避险检修抢修以及执行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任务车辆(以下简称“转移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工作,加强公路通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汛避险检修是指在汛期前对人员转移路线涉及的国道省道进行的巡查检查、隐患排查、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养护维修;防汛避险抢修是指灾情发生后抢修损毁的国道省道,保障国道省道畅通;转移任务车辆是指负责保障分散转移的自备车辆、集中转移的统配车辆和执行人员转移任务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防汛避险国道省道检修抢修和转移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坚持随断随抢、随抢随通,最快时间打通生命安全通道,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检修抢修工作,及时保障国道省道(不含收费公路)检修抢修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国道省道检修抢修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国道省道巡查、检修,发生灾情造成断交后,及时掌握道路受损情况,抢修损毁公路,保障交通畅通;其他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报预警、协调联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应急值守等国道省道检修抢修涉及的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转移任务车辆免费通行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做好转移任务车辆现场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及政策解释工作。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普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别负责做好转移任务车辆应免未免通行费退费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汛前检修
第五条 在汛期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人员转移路线涉及的国道省道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排除转移路线安全隐患。
第六条 国道省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汛期前至少开展1次公路防汛安全隐患排查,制定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明确排查重点,做好排查记录,并在汛期前完成隐患整治。
第七条 国道省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大日常巡查频率,对过水路面、排水设施、边坡防护、桥梁涵洞、隧道出入口、临水临崖等易发生水毁的公路点位重点巡查,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第八条 国道省道汛期前安全隐患排查、汛期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小型水毁,因零星塌方、部分排水设施、边坡损毁、沿线安全设施损毁,因路侧植物倾覆、落石影响行车安全或造成短时交通拥堵等情况,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开展修复,并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报备进展情况。
第九条 国道省道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抢险培训,进入汛期前至少开展1次防汛应急演练,演练可以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并确保各类车船物资等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 灾后抢修
第十条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受灾地区开展道路受损情况调查,全面统计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边坡防护、安全设施等损毁情况。
第十一条 灾后出现大规模的塌方、山体滑坡,公路边坡坍塌、较大面积护坡损毁、路基路面严重损毁、沿线安全设施严重毁坏、桥梁冲毁或严重损坏等造成交通阻断或影响行车安全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及时组织队伍开展抢通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公路受损和抢通进展情况至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短期内无法抢通路段,要规划绕行路线,做好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含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国道省道受灾损毁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抢修工程批复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公路受损基本情况,公路损毁及抢通过程的影像资料,公路运营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第四章 转移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
第十三条 转移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范围为河北省内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转移任务车辆从省内收费站驶出后免交通行费。
第十四条 转移任务车辆持《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车辆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享受免费通行。
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指挥机构按需签发通行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行证发放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通行证签发情况及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指挥机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时间、路线等信息通知相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按照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信息,及时组织起讫点收费站、途经服务区对转移任务车辆进行疏导处置,确保路网运行安全畅通。汛期应当在收费站设置转移任务车辆专用通道,服务区应当优先做好转移任务车辆的加油、加水、维修、人员食宿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转移任务车辆通行费应免未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核实确认后,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普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别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