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水运局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2-00494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文号 | 交水明电〔2022〕341号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港口;一线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 | |
效力级别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我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效统筹港口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最新要求,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防范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从港口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保通保畅、港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完成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及隔离点选址与管理服务、核酸检测上门服务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将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隔离点等纳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管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和第三方外包单位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每日自查,及时发现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整改落实。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服装穿戴、引航期间用餐如厕等个人防护标准和操作指引。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登记造册,完成加强免疫接种;实行闭环或封闭管理,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工作期间集中住宿、封闭管理,从严做好个人防护,根据风险规范穿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面罩、防疫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工作场所与居住地之间点对点转运,避免与家庭成员和社区普通人员接触,并按规定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实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症状人员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港口相关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推广高风险岗位人员“X+5”(X天封闭管理作业+5天居家健康监测)的作业模式,做好轮班工作。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落实属地赋码管理要求,第1、3、5天各完成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港口相关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按规定纳入当地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港口企业应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免费检测政策)。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港口应在高风险区外的合适处所设置防护用品脱卸区,供高风险岗位人员脱卸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脱卸区不得与穿戴区混用,并加强消杀工作。引航员等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装卸人员要严格规范穿戴防护服;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明确室外露天作业的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防护服穿戴要求。
港口其他人员愿检尽检,按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常态化防疫管理。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做好健康监测,维持到岗率。属地对港口疫情防控有明确要求的,按属地防控措施执行。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请专业机构指导正确使用。
2.无必要,外贸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轮、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外贸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4. 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按规定配合做好预防性消毒相关工作,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以及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发生疫情地区按当地规定加大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5.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引航机构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引航员引领国际航行船舶。
1. 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优化引航员工作流程,加强引航员管理和个人防护培训和考核。
2. 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实施闭环管理,加强体温监测。引领船舶上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引航员应立即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3. 船舶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按照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船舶风险等级确定防护等级,全程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 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5. 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
6. 引领国际航行船舶期间,沿海港口引航员不得在船上就餐;长江引航员原则上不得在船上就餐,引航工作时间较长的,不得在封闭环境就餐,可在符合个人防护要求的条件下,在室外或通风处就餐,且应食用自带餐食。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并在船方提供已消杀的引航员专用卫生间如厕。
7. 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8. 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三)通过码头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等单位登轮人员防护要求。
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通过码头登轮的航修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人员登轮。
1.登轮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要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要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造成口罩以及面罩结冰,影响防护效果。
2.登轮人员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登轮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并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与中高风险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着防护服等用品。
3.登轮人员不得在船上用餐,并尽量避免在船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4.登轮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5. 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6.船检人员检验期间应与船员保持安全距离,在进入机舱、驾驶室等内部处所尽可能缩短停留时间。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船舶代理公司、通过码头登轮的航修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船代外勤、修船工人等登轮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
四、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订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5.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6. 船舶垃圾消杀、转运等信息。
(二)加强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查验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情况。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督促严格落实并监督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港口内垃圾接收和转运处置、船舶航修、供水供油、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企业、单位疫情防控和专班管理主体责任。
五、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船舶检验机构能通过远程方式开展临时、展期等检验的可不登轮检验,对必须登轮才能完成的定期检验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检验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检验。
(二)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严格“非必要不上岸”措施,准确纪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配合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加强登轮人员的现场管理,督促登离轮人员使用“中国边检登轮码”,强化登轮梯口疫情防控,督促登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未按要求进行个人防护的严禁登轮。
(三)严格船舶靠港作业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要落实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要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通知要求,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分类收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商相关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六、加强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精准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0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做到储备、配发、使用到位。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一)通风和环境卫生要求。
1.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剂等用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理。
(二)清洁消毒管控。
1.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应每次进行消毒。
2.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候工室、会议室、办公区、集体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不少于6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切勿将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混用。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消杀频次。
4.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以达到消毒效果,喷洒消毒液30分钟后,安排人员开窗通风,至少10分钟后,空间区域恢复正常使用。
5.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6. 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集中收集处置,冷链作业等高风险人员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进行规范消毒处理。
(三)卫生防护要求。
1.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1~2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可佩戴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2.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应提前预约。接待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防护口罩,避免握手、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
3.人员聚集区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
4.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参会人员佩戴防护口罩,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家具、茶具用品进行消毒。
5.食堂采用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1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75%酒精溶液)清洁双手。
6.使用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7.明火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禁用酒精对手、鞋、衣服消毒处理,推荐使用其他消毒液、消毒纸巾进行消毒处理。
8.危险货物作业,如穿戴防护服,应注意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消除作业程序。
9.按规定做好车辆场地消杀、人员管控等工作,配合海关进行进口冷藏货物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并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佩戴防护面罩,做好个人防护。同时,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10.港口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制订印发的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相关要求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七、做好应急处置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订完善可能出现的聚集性感染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作业人员预备队,做好提前应急进驻作业人员住宿等保障,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当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港口出现疫情,按照属地要求处置后,尽快安排预备队进驻港口,保障作业人员到岗率,保证港口正常运转。
(二)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轮引航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高级别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引航员穿脱防护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四)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终末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终末消毒。
(五)登轮作业船舶发生船员确诊感染的,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要立即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通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部运输服务司、国际合作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