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公路条例》 | ||
发布机构 | 河北交通报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1-00655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级别 |
11月23日,《河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出台,为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将有力推动全省公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内容涵盖全面,分为总则、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公路保护、农村公路特别规定、收费公路特别规定、公路区域协同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七十条。
推进区域治理,提升公路总体水平。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加强京津冀及周边省(区)交通一体化发展,推动区域间公路建设管理服务高效衔接、深度融合,《条例》规定:我省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并与周边地区公路网统筹衔接;省际交界区域改建、扩建、养护公路的,要商周边地区统筹安排作业计划;省交通运输部门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
鼓励社会参与,拓宽融资渠道。针对当前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难题,《条例》提出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解决方案: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运营等活动;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此外,《条例》还包括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基础支撑;规范公路养护和保护,保障安全畅通;强化源头治超,提升治理实效;严格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条例》特色亮点突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我省在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炼后写入《条例》。
拓宽了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建设,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出让、矿产开采、旅游开发等项目与公路建设项目结合,统筹一体化开发建设。
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查处抢栽、抢建行为,落实公路项目补充耕地任务。村道建设用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要求执行。
保障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资金来源。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条例》还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简化了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加强了公路灾害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强化了政府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职责、填补了高速公路通行费清分结算监管空白、规范了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及公示工作。(张海洋 张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