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我省三部门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 ||
发布机构 | 厅财务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9-01288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级别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对我省出台实施的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
通知规定,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区、市)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享受ETC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收费系统调整、办理月票和ETC卡各项准备及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制订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收费公路客运班车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我省客运班车通行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刘练)
相关政策解读:我省解读《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责任编辑:刘练 韦红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