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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机构 水运局 索引号 000218173/2019-00928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7-10 主题词
效力级别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7-20 11:10信息来源:水运局访问量:?字体 :[ 大 ][ 中 ][ 小 ]

长江航运是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造高质量发展经济带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根本遵循,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设施装备升级、夯实安全基础、提高服务品质、提升治理能力,将长江航运打造成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内河水运绿色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样板区,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走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

坚持安全第一、服务民生,全面提高长江航运的安全性和保障能力。

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推动长江航运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高效,统筹处理好干支流、船港航、港产城、江海陆等关系,实现协同高效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发展绿色化、设施网络化、船舶标准化、服务品质化、治理现代化的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体系,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设施装备明显改善,安全监管和救助能力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到2035年,建成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体系,长江航运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内河先进行列,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为长江经济带提供坚实支撑。

二、强化系统治理,促进航运绿色发展

(四)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

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散货码头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加强港口节能环保设备、工艺应用。加快推进水上洗舱站建设,到2025年,长江干线建成水上化学品洗舱站17座,主要支流洗舱站建设取得进展。探索建设集岸电、污染物接收等服务于一体的水上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逐步推行以400总吨及以下运输船舶“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排放治理模式,研究将400总吨以下新建货运船舶具备污染物收集储存设施、600载重吨以下新建油船具备双壳等纳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全面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发挥船用燃油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到2035年,基本建成设施布局合理、运转衔接高效、监管严格有力的长江航运污染防治格局。

(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逐步建立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法规政策,加快实施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推进船舶LNG加注站和加注船建设,到2025年,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港口、服务区、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基本形成长江干线船用LNG加注站网络。鼓励新建改建LNG单燃料动力船舶,积极探索发展纯电力、燃料电池等动力船舶。推进港口设备、车辆、拖轮等应用清洁能源。到2035年,长江干线和主要支流港口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形成船用LNG加注站网络,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长江航运广泛应用。

(六)加强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

按照控总量、调存量、优增量、提效率的原则,构建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利用的长效机制,优先保障LNG加注站、洗舱站码头等港口岸线使用,严格控制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使用。通过非法码头整治、老港区改造等实现岸线集约节约利用。研究新增港口岸线使用经济调节和港口岸线退出机制。加强航道资源保护,提高航道疏浚土综合利用比例,推进绿色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履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七)优化运输结构和组织方式。

依托长江黄金水道主骨架,加快长江经济带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推进中长距离大宗散货“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多式联运发展,完善江海直达运输组织方式,扩大江海直达运输领域和规模。推进内贸适箱货物集装箱化运输,建设小洋山北侧水水中转码头,促进干支直达、江海联运和水水中转。

三、强化设施装备升级,促进航运顺畅发展

(八)推进航道网络化。

推进航道区段标准统一,加快推进干支航道系统建设。积极推动实施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打通瓶颈制约。推进长江干线航道扩能提升工程,实现长江干线3000吨级船舶直达宜宾、5000吨级船舶直达重庆、万吨级船舶直达武汉、5万吨级船舶直达南京。结合长江上游水库群联合调度,提高通航保证率。推进支流千吨级航道提升工程,加快实施京杭运河扩能工程,建设适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高等级航道网络,研究推进湘桂运河、赣粤运河等水系沟通工程,加强贫困地区水运通道建设。到2025年,长江经济带千吨级及以上航道达到1.1万公里。到2035年,建成干支直达、区域成网、水系联通的航道网络体系,千吨级及以上航道达到1.3万公里以上。

(九)推进港口现代化。

推进港口码头管理统一,打造“四个一流”港口。加快智慧港口建设,完善功能布局,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加强资源整合,深化区域港口一体化改革,推进长三角区域港口协同发展。完善集疏运体系,实施重点港区铁路、高等级公路进港工程,打通“最后一公里”。提升港口辐射服务功能,促进港产城协同发展。

(十)推进船舶标准化。

推进船舶标准统一,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率。完善内河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验证方法,推进长江航运船舶船型优选,引导现有非标准船舶逐步退出市场。制订实施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推进长江航运过闸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推进江海直达船型研发和推广应用,研发长江游轮运输标准船型。到2025年,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率达到95%;到2035年,达到100%。

(十一)统筹江海陆联动发展。

加强沿江港口与沿海港口联动,发挥上海港、宁波舟山港龙头带动作用和重庆港、武汉港、南京港的区域集聚作用。发挥南通港通州湾港区江海联运和宜宾港的干支中转作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港口“一带一路”支点作用,推进长江航运与国际班列的有机衔接。强化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统筹锚地、水上服务区等公共资源建设和管理,打造区域统一、公开透明的锚地调度管理样板工程。

四、强化动能转换,促进航运创新发展

(十二)推进航运技术创新。

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发展智能航运。推进北斗导航、人工智能、5G等在航运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广自主可控的码头自动化技术,开展老港区堆场自动化改造。推进复杂条件下航道整治、隧道通航、智能船舶等关键技术研发。提升长江电子航道图服务功能,拓展覆盖范围。积极支持长三角智能航运发展先行先试。到2025年,突破一批制约智能航运发展的关键技术。到2035年,全面掌握智能航运核心技术,长江智能航运取得重大进展。

(十三)鼓励航运业态创新。

推进航运与旅游深度融合,建设旅游景观航道,丰富游轮旅游产品,提升三峡游品质,拓展都市水上游、运河游范围。完善长江游轮运输服务标准,鼓励优势企业打造长江游轮核心品牌。支持京杭运河航运与文化、旅游等融合发展,打造绿色现代航运发展示范区。大力发展“互联网+航运”,鼓励企业发展航运平台经济,开展线上线下服务,发展自动驾驶船舶运输。

(十四)深化航运服务创新。

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以及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为依托,大力提升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交易、航运信息咨询、航运指数研发等服务能力,研究开展期货交易。到2025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力争进入世界前列,武汉、重庆、南京、舟山等中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五)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坚持以“高精尖缺”为导向,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航运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推进航运专家库建设。完善船员培养机制,多渠道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改革培训考试制度,完善职业晋升通道,稳定船员队伍,优化船员结构,提升船员素质。加快潜水员、水上救生员、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等实用型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航运劳动者大军。

五、强化体系建设,促进航运安全发展

(十六)铸牢安全生产责任链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自我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素质。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安全监管履职行为,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动地方政府更好履行属地领导责任,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强化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七)构建双重预防控制体系。

以水上客运、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重要航运枢纽运行、防范船舶碰撞重要桥梁等为重点,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实施分级管控。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重大隐患排查督办,严格按照“五到位”的要求实行闭环管理。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强化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风险联防联控。

(十八)提升应急救助能力。

遵循长江干线巡航救助一体化总原则,强化重点地区、重点水域、重点环节的应急救助能力。整合万州、武汉、南京区域性救助基地功能,合理配置救助打捞、溢油和危化品处置等设施设备。加强深潜设备远程快速投送能力建设。推动沿江省市设立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的省级水上搜救中心,健全长江航运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到2025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能力适应、反应及时的长江干线水上应急救助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成长江干线水上应急救助体系,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六、强化现代治理,促进航运健康发展

(十九)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配套法规、内河船舶检验技术标准规范、水运工程有关生态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修订绿色港口评价标准,推进化学品洗舱趸船技术法规编制工作。完善多式联运标准规范体系。制订引导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统计体系。

(二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区域壁垒,推动规范相关口岸收费,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精简船检证书组成体系,长三角逐步推广船舶证书“多证合一”和证件电子化。协调推进口岸通关管理统一,促进“单一窗口”建设,到2025年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主要港口作业单证电子化,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主要港口实现作业单证电子化。

(二十一)引导市场有序发展。

推进港航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发挥行业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支持民营港航企业发展。完善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长江航运市场监测与信息引导。推动企业由运输承运人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完善航道疏浚养护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航运交易服务机构等组织在政企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航运文化建设,营造文明航运环境。

(二十二)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沿江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部门间监管数据共享,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建立干支流航运综合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素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二十三)深化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体制机制改革。

按照“提升、落实、巩固、深化”的工作思路,深化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深化事企分开,完善执法模式,统筹资源配置,提升队伍能力,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为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十五)加强统筹协调。

发挥长江经济带交通运输发展部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发挥规划引领,处理好自身发展与协同发展的关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合力。

(二十六)加强政策支持。

充分利用既有资金渠道,发挥中央基建投资和地方资金支持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快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新能源环保船舶、江海直达船舶发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并做好项目环评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制订出台支持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七)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落实主攻方向、发展任务,按照职责狠抓落实,确保本意见落地见效。

交通运输部

2019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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