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 ||
发布机构 | 厅政策法规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2-00337 |
主题分类 | 省厅文件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级别 |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交通运输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惩治交通运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并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录像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对船舶、特种设备等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委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并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纪录在案。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并留存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式样附后),载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咨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时,受咨询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下级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不移送或者未及时移送的,应当责令限期移送。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的案件提出移送建议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领域涉及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可参考《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2年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受移送公安机关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填写案件名称,规范表述为“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以及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罪名和触犯的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将在接到你单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单位。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你单位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本机关,退回有关案件材料。
附有关材料: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写明受移送公安机关名称。
二、写明立案调查的具体时间,并在“对××××一案”中的空白处写明案件名称,应规范表述为“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
三、“在调查中发现”之后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并写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罪名以及触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条文。
四、移送法定依据。在正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有:一是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二是关于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的时限以及是否立案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三是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主要是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五、填写案件主办人及其联系电话。
六、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的日期。
七、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交被移送公安机关,一份抄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