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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索引号 000218173/2018-07534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8 17:28信息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访问量:?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河北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要求,丰富公开渠道,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在进一步完善省、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集中展示,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加大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要求公开清理规范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推进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升级改造,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省工商局牵头)

推进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公开联合惩戒措施、典型案例,做好相应数据与“信用河北”和“信用中国”网站的链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加快推进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省编委办牵头)

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督促指导,组织编制发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有关部门负责)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省公安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深入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实行负面清单动态调整,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

(三)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要通过官方网站及报刊媒体,每年定期披露当地PPP项目目录、项目名称、参与方式、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运行管理机制;构建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上运行和电子监督;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全省各级交易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在线服务;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结果和签约履约等信息,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共享和综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牵头)

(五)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实行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六)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按照国家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和公开试点的范围,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省属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公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省扶贫办牵头)

(二)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省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省民政厅牵头)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四)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全省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重点河流水质状况以及重点湖库淀水质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各市政府每季度要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六)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国家对河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我省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省教育厅牵头)

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涉及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并推行民意调查制度,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政策制订。(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察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省审计厅牵头)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做好各级政府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政府预算报告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省财政厅牵头)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准备解读方案,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市、县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本部门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市、县(市、区)和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相关版面栏目及时报道解读。对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高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时效,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服务作用。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推进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各地各部门要围绕3年内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订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能力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年内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工作要点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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