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厅关于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开始实施 | ||
发布机构 | 宣传中心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233 |
主题分类 | 审计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近日,省厅印发《厅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厅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厅党组管理的厅直单位和厅监管企业所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相应职责。
《办法》提出,省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贯彻落实中央、省和上级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制度和工作要求,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指导、检查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省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办法》要求,厅审计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此外,省厅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通报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谭磊)
责任编辑: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