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厅审计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1-00099 |
主题分类 | 审计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4〕285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 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纪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八)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九)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贷款修路、收费还贷
审计办法》的通知
交审计发[1996]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现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是指利用贷款、集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含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下同),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集资的全过程审计。
第三条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由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实施;
(二)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市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三)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审计机构的工作,下级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审计,依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审计
第五条 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 审查拟建项目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预期车辆通行量、通行费收取标准、投资回报率和回收期是否进行科学地论证,有无还本付息能力。
第七条 审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等,是否经规定的机关立项批准;收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审查拟建项目资金来源的构成是否合规、合法。资金来源总额与项目投资总额是否吻合,有无资金缺口;贷款或集资是否经规定的机关批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政策。
第三章 建设期审计
第九条 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该公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列入公路建设计划。
(二)贷款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合同(协议)条款是否合理,贷款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三)概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借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现象。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挤占、虚列工程成本现象。
(三)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工程进度和招投标协议,有无虚报投资完成额现象。
第十一条 对概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安排工程建设,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现象。
(二)收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增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点)。
第十二条 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工程支出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概、预算,分析投资节、超原因。
(二)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三)会计决算是否按期报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四)结余资金及材料、物资的处理是否合规。
第四章 通行费征收审计
第十三条 对通行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收费标准是否由当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是否符合还贷需要。
(三)收费期满已还清贷款、集资的公路项目,是否停止收费。(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收费期满未还清贷款、集资且须继续收费的,是否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对通行费征收、管理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职责分工制度,开票、收款与记账三者是否实行职务分离,各有关部门在业务上是否互相制约。
(二)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各项管理措施是否积极、有效,会计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是否建立完善的收费稽查制度。
(四)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对收取通行费的票据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票据是否经省级财政部门监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票据,票据上是否标有"偿还贷款"字样,有无使用假票、废票等不合规票据收费现象。
(二)票据是否由专人、专库保管,其保管、领发制度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善,日常保管是否安全、有效。
(三)票据是否按顺序连号使用,核销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核销的票据票面收入与账面收入是否一致。
(四)票据是否及时盘点,票据账实、账卡、账表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对通行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收费工作是否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是否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三)通行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设立专户存储,通行费收入(含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按时、足额解缴,有无截留、隐瞒、转移收入现象。
(四)是否编制征收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坐支现象。
第五章 通行费使用审计
第十七条 审查通行费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审查通行费使用是否实行计划管理。还贷计划和经费计划的比例是否
合规、合理,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外项目支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查通行费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和滥发钱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审查有无挪用、挤占和虚列通行费支出等违纪行为。
第六章 审 计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应适应审计任务的需要,并在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方式、内容及重点,审计的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和人员分工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时间、范围和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
(一)向被审计单位阐明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听取汇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搜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计划、财会等文件资料。
(三)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并按照分工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对,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盘点。对审计事项,认真做好审计工作纪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调查取证。审计工作纪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工作纪录和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定性及处理的意见,为撰写审计报告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的有关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五)评价和建议等。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对审计报告进行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审计认定的事实;
(三)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依据;
(四)改进建议。
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应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据审计意见书所列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
(二)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每项审计事项终结后,应按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审计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