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互通(K52+758至K53+080)路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3-00334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9〕59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冀交函公〔2014〕113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互通(K52+758至K53+080)路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
(一)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互通(K52+758至K53+080)路段车辆通行费车型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要求,分别按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三个系列分类,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691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互通(K52+758至53+080)路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元/车·公里)
类别车型 | 客车 | 货车/专项作业车 |
一类 | 0.60 | 0.60 |
二类 | 1.20 | 1.31 |
三类 | 1.80 | 1.78 |
四类 | 2.16 | 2.24 |
五类 | - | 2.62 |
六类 | - | 2.93 |
(二)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客车、摩托车按照同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订的计费规则进行计费,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要使用合规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你们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车辆通行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