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我省三部门解读《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补充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厅财务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181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2月18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补充通知》(冀交财〔2020〕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类、3类、4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下同)实施差异化收费,给予通行费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5类货车差异化收费通行费优惠副度予以调整。就此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3号),再次部署复核和优化货车收费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货车收费标准复核和优化调整工作,在符合“两个确保、一个降低”前提下,新增“确保2类至6类货车进一步优化调整后的反算吨位均不大于平均总质量,且每类货车等于和大于反算吨位的交通量占比不低于60%”要求。
二、通知调整范围
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下同)给予5%通行费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类货车给予5%通行费优惠,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4类货车给予9%通行费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5类货车通行费,优惠由6%调整为17%。
三、调整优化后,货车通行费平衡点情况
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并叠加ETC95折优惠(2类-5类货车)后,2类-6类货车对应平衡点分别为13.06吨、18.76吨、24.54吨、26.97吨、42.38吨,低于平衡点(与计重收费相比,通行费将增加)的车辆分别占比39.94%、37.56%、38.57%、35.74%、16.16%。由此测算,2类-6类货车分别将会有60.06%、62.44%、61.43%、64.26%、83.84%的车辆感受到与原计重收费相比通行费持平或下降。
四、通知开始执行时间
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自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依法通行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按照上述要求,我省自2020年2月17日0时起对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免收通行费。目前,已根据《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补充通知》的优惠副度,制作生成了新费率,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执行通知确定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具体时间根据相关工作安排,提前向社会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