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我省三部门印发《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补充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厅财务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180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2月18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补充通知》,内容如下:
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沧州、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交通运输厅厅直有关单位、厅监管企业: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完善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19〕588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下同)给予5%通行费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类货车给予5%通行费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4类货车给予9%通行费优惠。
二、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5类货车通行费优惠由6%调整为17%。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相关解读:我省三部门解读《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