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太行山高速京蔚段等9条段高速公路继续执行车辆通行费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宣传中心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162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主题词 |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80)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货车通行收费公路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因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且太行山等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包中的部分路段尚未建成完工,投资额无法准确认定,不具备召开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条件,经研究,太行山高速京蔚段等9条路段继续执行车辆通行费临时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临时收费标准
太行山高速京蔚段、涞曲段、西阜保定段、邢台段、邯郸段、西阜石家庄段、平赞段7条路段临时收费标准于2019年12月28日到期,到期后按原批复的临时收费标准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述7条路段及唐廊高速唐山段、新元高速郭村至拐角铺段共计9条路段继续执行临时收费标准,其中客车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货车(含专项作业车)按照全省统一的车(轴)型收费标准中基本费率0.08元/吨公里对应档次的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执行。6轴及以下合法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按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合法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按照本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