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延庆至崇礼高速公路河北段主线路段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井陉枢纽互通至青银枢纽互通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宣传中心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0-00161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河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延庆至崇礼高速公路河北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9〕53号)《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9〕59号),鉴于两项目尚未完成全部投资,难以准确测算成本,不具备召开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条件,经研究,先期通车的延庆至崇礼高速公路河北段主线路段(81.552公里)、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井陉枢纽互通至青银枢纽互通(23.2公里)暂按临时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待项目全部建成完工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收费标准
综合考虑项目造价、交通量、收费年限、企业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临时收费标准如下:
延庆至崇礼高速公路河北段主线路段临时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井陉枢纽互通至青银枢纽互通临时收费标准
6轴及以下合法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按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合法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按照本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1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