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唐山市滨海公路唐秦界至曹妃甸新城段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33号)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物价局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8-33650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1-21 | 主题词 |
关于唐山市滨海公路唐秦界至曹妃甸新城段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12]77号文件批复,同意唐山市滨海公路唐秦界至曹妃甸新城段建成后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收费年限为15年。根据你厅申请意见及价格听证结果,现将唐山市滨海公路唐秦界至曹妃甸新城段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类 别 |
客车(座) |
货车(吨) |
收费标准 元/车次 |
一类 |
≤7 |
≤2 |
10 |
第二类 |
8—19 |
2—5(含5) |
15 |
第三类 |
20—39 |
5—10(含10) |
25 |
第四类 |
≥40 |
10—15(含15) 20、40英尺集装箱车 |
30 |
第五类 |
>15 |
40 |
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1.7元/吨车次执行。
计重收费相关政策按照冀价行费字[2010]39号《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集装箱运输车辆按照冀价行费[2012]28号《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免征范围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执行,收费年限为15年。该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