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物价局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8-33635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冀价行费[2016]264号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主题词 |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函〔2014〕84号)批复,经研究,现将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计重收费相关政策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10]39号)执行。集装箱运输车辆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28号)执行。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站设置
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设置冀州南、冀州西、衡水西、大麻森匝道收费站4处,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关于邢衡高速公路枣园至柳林庄互通段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46号)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7日
河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