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55号)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物价局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8-33634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1-21 | 主题词 |
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
石家庄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2014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关于同意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函〔2014〕86号),批准同意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建成后设站收费,收费年限为22年。根据申请意见及价格听证结果,现将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
客车 |
货车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一类 |
≤7座 |
≤2T |
0.40 |
二类 |
8座-19座 |
2T-5T(含5T) |
0.70 |
三类 |
20座-39座 |
5T-10T(含10T) |
1.10 |
四类 |
≥40座 |
10T-15T(含15T) 20、40英尺集装箱车 |
1.36 |
五类 |
>15T |
0.07元/吨公里 |
|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
0.075元/吨公里 |
计重收费相关政策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10]39号)。集装箱运输车辆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28号)执行。
二、免征范围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执行,收费年限为22年。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10日
河北省物价局办公室201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