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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船舶登记费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00218173/2008-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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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费

发布日期:2008-07-01 08:30信息来源:访问量:?字体 :[ 大 ][ 中 ][ 小 ]

船舶登记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

⑴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总吨的船舶基数100元),按船舶净吨位(拖轮按千瓦)加收,每净吨(千瓦)收1元,超过10000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⑵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⑶船舶抵押和租赁登记

船舶抵押登记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⑷船舶烟囱或公司旗(自愿申请)注册,每艘100元

⑸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

⑹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⑺船舶国籍证书工本费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正本30元/本,副本10元/本

⑻废钢船登记,每艘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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