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船舶登记费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08-00175 |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船舶登记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
⑴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总吨的船舶基数100元),按船舶净吨位(拖轮按千瓦)加收,每净吨(千瓦)收1元,超过10000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⑵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⑶船舶抵押和租赁登记
船舶抵押登记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⑷船舶烟囱或公司旗(自愿申请)注册,每艘100元
⑸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
⑹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⑺船舶国籍证书工本费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正本30元/本,副本10元/本
⑻废钢船登记,每艘次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