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路通行费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03-00094 | |
主题分类 | 交通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一、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见公路养路费>
(2)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以下同)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需要偿还贷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成后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归口,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一)桥梁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其收费条件可适当放宽到桥长二百米。(二)高速公路、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二、征收对象
过往车辆。
三、征收标准
按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各路段标准收费。
四、使用范围
(1)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贷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须继续收费的,须报交通部、财政部核定”。
(2)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1999]冀交字655号文“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全额投资建设的省统管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由省财政厅根据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核定收支,通行费核拨资金除安排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的支出,其余收入资金全额用于还本付息。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由省交通厅依法委托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按季度拨付相关各市”;第二十三条“省交通厅和市、县交通局共同投资建设的合建收费公路,由省交通厅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在通行费收入中安排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支出,其余收入资金按照省交通厅批准的工程预算中省、市所占的投资比例分成,分别偿还贷款(集资)本息和地方拆迁占投入。管理经费、养护工程费及市分成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交通厅商定后按季度拨付相关各市交通部门,监督使用”。
备注:
需缴纳的税费:(1)水利基金(2)高速公路交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