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9〕第11号
·2019年12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2019年12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维护法治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省政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2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十八、将《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删去。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