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11 访问量:?
冀政〔2013〕45号
2013年8月1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的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其他设区市3项指标分别达到80%、25%和12标台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率达到5%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新购置车辆中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例不低于50%;中心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率达到50%以上,县城20公里范围内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率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基本形成贯通设区市、县(市)及广大农村的公交服务网络,实现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100%;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60%以上;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30%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率达到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范围内的设施,各级政府要列入投资建设计划。重点建设调度中心、综合立体客运枢纽、换乘枢纽、停车场、保养场、加油(气、电)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等基础设施,推进步行道、自行车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城市要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市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要规划建设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BRT)。
市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全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单向两车道的主干道合理设置高峰时段公交专用车道。扩大公共交通信号优先范围,加强公交专用车道监控和管理,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
鼓励使用天然气、混合动力、纯电动等绿色公共交通车辆;逐步提高大容量、低踏板、空调车等车辆的使用比例,完善车厢内辅助设施,不断提高车辆舒适度、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
(二)发展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省、市两级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平台,实现运营管理、服务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应急指挥等功能。引导企业建立公共交通智能调度系统,到2020年底,公共交通车辆全部安装智能调度、视频监控终端设备。建立公共交通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其他城市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为公众提供实时、便捷、人性化的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全面推广应用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
(三)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公共交通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快公共交通安全监控与应急处置系统建设,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各类应急演练,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加强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优化线网结构,提高换乘效率。积极开展商务快巴、旅游巴士、社区接驳公交、高峰通勤班车等多种类、多层次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模式。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创建服务品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公众对公共交通发展的参与,全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品质和吸引力。
(五)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行动计划”。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调控城市交通需求总量和出行结构,提高交通运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权力。逐步建成保障有利、服务优质、设施完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六)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树立“公交优先、城乡一体”发展理念,将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列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工作,并提供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持和保障。中心城市以公交线路延伸为重点,逐步实现到周边次中心城市及乡(镇)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全覆盖;县(市)以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为重点,实行统一的票价和补贴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七)推行交通综合管理。重点抓好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和运输组织管理,实现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有条件的设区市要积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加强出租汽车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区建设,大力推广电话约车服务。有效推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探索约租车服务。合理引导个体化交通需求,在重点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交通高峰期实施小汽车分时段限行措施;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差别化停车收费。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开展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试点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实施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作为“惠民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搞好组织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视规划引领。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调控,确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科学制订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并根据实际进行滚动修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要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同步实施。各设区市要建立并完善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支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从国家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一定资金作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减排、场站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章制度;每年要安排不低于1%的当年财政预算收入,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车辆设备购置,综合交通枢纽、场站、智能化建设,运营补偿补贴。
(四)保障公共交通用地。在编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落实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划拨政策,加强用地监管,严禁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对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公共交通企业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制订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并纳入设区市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对投入力度大、群众满意度高的城市优先给予省级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运力资源配置、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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