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和复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0 访问量:?
为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企业增强培训效果,省厅安委办决定开展2020年度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受理及时间安排
有意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线下和线上培训机构企业或联合企业(最多两家企业联合,分别负责互联网安全培训平台和数字课程),可向省厅安委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线下培训机构条件及需要提交材料。
1.具体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和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安全培训机构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代理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河北省区域内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服务承诺书。承诺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符合省厅《全面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中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新政策出台时,全力配合执行;定期向省厅报送培训数据,并接受省厅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同意将备案评审时提交的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至少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建立人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7.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8.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9.有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或与满足教学条件的院校、酒店签订长期(3年以上)合作协议。
10.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河北省区域内设置的服务网点、服务人员等材料,对照本通知要求的服务承诺函等证明企业服务能力的材料)。
(二)线上培训机构条件及需要提交材料。
1.《互联网安全培训平台及数字课程评审申请表》(见附件 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代理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河北省区域内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服务承诺书。承诺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符合省厅《全面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中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新政策出台时,全力配合执行;采用省、 市、县三级架构,平台培训数据要实现实时上传,省厅可以通过平台对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进行在线监督检查;同意将符合性评审时提交的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6.平台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软件著作权登记单位还应当提供软件版权方的授权使用证明;平台操作手册;ICP 经营许可证。
7.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河北省区域内设置的服务网点、服务人员等材料,对照本通知要求的服务承诺函等证明企业服务能力的材料)。
8.平台实时在线150万以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9.其他可证明平台符合国家或交通行业获得认可技术优势、服务能力及平台认可的材料。
10.数字课程(课件)知识产权证书或版权证明材料;平台测试账户及密码;数字课程(课件)的二级以上(含)目录及时长(见附件 2)。
11.数字课程(课件)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培训大纲要求。
12.其他可证明数字课程(课件)内容优势和专业水平的材料。
(三)已通过备案机构复核需提交材料。
1.提供截至2020年12月10日前的平台培训数据(省内),采用书面材料申报并加盖公章;提供平台测试账户及密码,进行培训数据真实性审查和有效性审查。
2.提供已开展培训服务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文件。
3.提供受培训单位的服务能力评价并加盖公章(不少于10%)。
4.平台运维能力审查。
5.数字课程(课件)合规性审查。数字课程(课件)内容应合法合规,相关专业课程时长不低于24学时,新增课程时长不低于初评时20%。
(四)提交材料形式要求。
所提交的材料为非原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机构的专职人员需提供社保证明;所有纸质材料需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封面填写材料目录,集中评审时开封,如需更换材料,请于截至日之前提交,并附单位证明。已经通过备案的线下机构不再提交复核材料。
二、时间安排
提交材料时间从本通知下发起至2020年12月18日17:00止(截止时间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结果公示
(一)对线下培训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评审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类结论。
(二)对线上培训机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培训平台符合但数字课程(课件)不符合”、“平台不符合但数字课程(课件)符合”“不符合”四类结论。对存在任意一项不符合的,视为评审不合格。
评审结论将通过省厅官网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初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省交通运输厅实名提出,提供可查实的具体举证材料。省交通运输厅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予以答复。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省交通运输厅将通过省厅官网公布备案机构名单,并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拟列入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交通培训资源目录。
四、工作要求
(一)线下培训机构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单位组织初步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推荐至省厅,线上机构通过直接报名方式提交材料。
(二)备案名单公布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从名单中选取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管理,并将培训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每月将培训情况总结报至省厅安委办,省厅将作为每次督察和年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原有机构资质或能力下降不符合要求的,将暂停其继续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培训活动,并向社会公告结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郭安栋 13303318889。
材料提交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北楼1801房间。
附件:1.安全培训机构评审申请表.docx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
2020年 12月10日